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霍林郭勒市,现住霍林郭勒市创业路**区**栋**单元**号,于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曾系霍林郭勒市**司机,2016年11月21日9时30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2207号220吨矿用自卸车前往霍林郭勒市**时,工人通过对讲机喊话叫蔡某某驾驶2207号车辆前往**附近进行碳刷检修,蔡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违章操作,将车辆擅自驶离正常行驶路面,因路面有积雪刹车时导致车辆失控将机修人员刘某某碾压受伤,后经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蔡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接警经过、人口查询信息、居民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初某某、包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 ;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操作,将车辆擅自驶离正常行驶路面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曾系霍林郭勒市**司机,2016年11月21日9时30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2207号220吨矿用自卸车前往霍林郭勒市**时,工人通过对讲机喊话叫蔡某某驾驶2207号车辆前往**附近进行碳刷检修,蔡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违章操作,将车辆擅自驶离正常行驶路面,因路面有积雪刹车时导致车辆失控将机修人员刘某某碾压受伤,后经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蔡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接警经过、人口查询信息、居民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初某某、包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 ;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操作,将车辆擅自驶离正常行驶路面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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