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福建**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负责人,在没有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没有通知监理进行旁站以及车道板未硬化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浪费擅自安排被害人张某某等混凝土班组人员在增城区**C区建筑工地进行车道板浇筑,但被告人本人没有留在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后因被害人张某某违规私自拆除支撑盖板的水平横杆造成盖板坍塌,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工人潘某某、侯某某受轻微伤的后果。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回执、事故调查报告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崔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福建**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负责人,在没有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没有通知监理进行旁站以及车道板未硬化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浪费擅自安排被害人张某某等混凝土班组人员在增城区**C区建筑工地进行车道板浇筑,但被告人本人没有留在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后因被害人张某某违规私自拆除支撑盖板的水平横杆造成盖板坍塌,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工人潘某某、侯某某受轻微伤的后果。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回执、事故调查报告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崔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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