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某刑初字第40号
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0〕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海荣、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律师、赖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上海公司”,系国有企业)国际货运部(2006年5月国际货运部变更为物流中心)在办理波音飞机部件的运输业务中,经时任上述部门负责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与业务单位的谈某某、沈某某商量后,由上述部门的项目主管被告人施某具体操作,收取谈某某、沈某某给予的部门运费回扣,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放入部门小金库,作为部门人员发放奖金、报销等用途。
被告人施某于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在担任中航技上海公司物流中心等部门的波音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进宇(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宇公司”)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为进宇公司开展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退缴了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谈某某、沈某某、金某、朱某某、赵某某、倪某某等的证言、中航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关于物流业务整合的情况说明、职务证明、履历表、劳动合同、波音运费支出明细表、委托管理协议、银行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入、支出情况表、结算情况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作为国有企业中航技上海公司国际货运部、物流中心等部门飞机部件运输业务项目主管,经部门负责人决定,由其具体操作,部门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100万余元;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人施某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打击受贿等腐败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施某回归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灏
审判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凯
(文章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网)
刑事判决书
(2011)某刑初字第40号
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0〕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海荣、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律师、赖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上海公司”,系国有企业)国际货运部(2006年5月国际货运部变更为物流中心)在办理波音飞机部件的运输业务中,经时任上述部门负责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与业务单位的谈某某、沈某某商量后,由上述部门的项目主管被告人施某具体操作,收取谈某某、沈某某给予的部门运费回扣,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放入部门小金库,作为部门人员发放奖金、报销等用途。
被告人施某于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在担任中航技上海公司物流中心等部门的波音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进宇(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宇公司”)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为进宇公司开展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退缴了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谈某某、沈某某、金某、朱某某、赵某某、倪某某等的证言、中航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关于物流业务整合的情况说明、职务证明、履历表、劳动合同、波音运费支出明细表、委托管理协议、银行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入、支出情况表、结算情况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作为国有企业中航技上海公司国际货运部、物流中心等部门飞机部件运输业务项目主管,经部门负责人决定,由其具体操作,部门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100万余元;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人施某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打击受贿等腐败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施某回归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灏
审判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凯
(文章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 · 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 · 被告单位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 被告人邵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