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盂县西烟镇王甫庄村南洼沟铺设电网狩猎,当日无果。次日下午,赵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助收电网。当晚20时许,赵某某、李某某来到王甫庄村铺设电网处,李某某帮助赵某某接通电网后两人在车中等待。23时许,谢某某、周某某狩猎返程途经王甫庄村南洼沟时,受害人谢某某触碰赵某某铺设的电网;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铺设电网狩猎,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盂县西烟镇王甫庄村南洼沟铺设电网狩猎,当日无果。次日下午,赵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助收电网。当晚20时许,赵某某、李某某来到王甫庄村铺设电网处,李某某帮助赵某某接通电网后两人在车中等待。23时许,谢某某、周某某狩猎返程途经王甫庄村南洼沟时,受害人谢某某触碰赵某某铺设的电网;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铺设电网狩猎,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 何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依法起诉
- · 郑某甲、明某某过失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 蒋某某、赵某某在公共道路采用超速竞驶、冲卡、碰撞车辆等方法使车辆失控,导致被害人胥某某、陈某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 马某某在加油站内向正在使用中的加油枪打火,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