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李某某铺设电网狩猎,而致一人死亡,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2018-02-2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盂县西烟镇王甫庄村南洼沟铺设电网狩猎,当日无果。次日下午,赵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助收电网。当晚20时许,赵某某、李某某来到王甫庄村铺设电网处,李某某帮助赵某某接通电网后两人在车中等待。23时许,谢某某、周某某狩猎返程途经王甫庄村南洼沟时,受害人谢某某触碰赵某某铺设的电网;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铺设电网狩猎,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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