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铺设电网捕猎野猪,致一人死亡,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2018-02-2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44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乡**村**组**号。周某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种植的山芋地内,使用铁丝、竹棍、电线等物安装电网用于捕猎野猪,且将电线连接家中水井水泵上,每晚八点半至次日凌晨四点半左右向电网输电,并在山芋地旁边小路的两边分别用一根铁丝拦路,但未设置警示牌。2017年8月5日晚,周某某照常向电网输电,田某某不知该山芋地已安装电网,经过该山芋地时触电身亡。后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田某某符合电击死。

案发后,周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铺设电网捕猎野猪,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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