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刘某某开设的卖淫场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杜某某发生性行为。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供述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指认照片、病历、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张放
2018年1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刘某某开设的卖淫场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杜某某发生性行为。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供述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指认照片、病历、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张放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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