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检诉刑不诉〔2017〕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期间,曹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和黄某甲一起去湖南找“小楷”商量购买制毒物品“料头”,“小楷”答应有料头,几天后曹某某和黄某甲返回惠东。后黄某甲联系“小楷”卖40个料头给“阿妹”。另,黄某甲安排曹某某去外省接制毒料头2次,第一次是2016年3月期间,有黄某甲、黄某乙(在逃)、刘某某等人一起到外省接料头,接到料头后就返回惠东。第二次距离第一次十多天后,曹某某、黄某丙、黄某乙一起到外省接料头,接到料头后就返回惠东,路上曹某某开车带路,曹某某得到报酬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曹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由公安机关返还被不起诉人曹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期间,曹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和黄某甲一起去湖南找“小楷”商量购买制毒物品“料头”,“小楷”答应有料头,几天后曹某某和黄某甲返回惠东。后黄某甲联系“小楷”卖40个料头给“阿妹”。另,黄某甲安排曹某某去外省接制毒料头2次,第一次是2016年3月期间,有黄某甲、黄某乙(在逃)、刘某某等人一起到外省接料头,接到料头后就返回惠东。第二次距离第一次十多天后,曹某某、黄某丙、黄某乙一起到外省接料头,接到料头后就返回惠东,路上曹某某开车带路,曹某某得到报酬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曹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由公安机关返还被不起诉人曹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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