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荣,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个体经营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黑佬、老黑,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无业,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鱼仔,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路**号**,无业,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小威、阿威,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汽车销售员,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幢**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邀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和黎某某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巢酒吧V21卡座喝酒娱乐。至当晚23时许,王某甲走出卡座接听电话过程中,在酒吧通道碰撞到一名女子(身份不详),王某甲对该女子表示歉意,并在接听完电话后返回卡座与黎某某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有两名男子到王某甲喝酒的卡座将黎某某带往酒吧厕所位置,王某甲以为该两名男子是黎某某的朋友,并不在意,继续在卡座喝酒。大约一分钟后,又有两个男子到王某甲喝酒的卡座扭住王某甲的后衣领强行将王某甲带到酒吧厕所后面的空地处。王某甲看到有多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殴打黎某某,紧接着那些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用拳头和铁棍殴打王某甲。王某甲被打倒在地并被持续殴打大约一分钟后,那些人才停手并离开。王某甲从地上爬起未看到黎某某,多次拨打黎某某的手机号码发现黎某某的手机关机。后王某甲在酒吧里找到吴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将自己和黎某某被殴打以及找不到黎某某的情况告诉吴某甲等人。于是,吴某甲从其驾驶的小轿车上拿了一支警用伸缩棍、谢某某手持一把砍刀、李某某持一支电击棍陪同王某甲一起寻找黎某某,王某甲也在酒吧找到一个不锈钢架子拿在手中。王某甲和吴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酒吧寻找黎某某过程中,殴打了酒吧的保安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等6人,并毁坏杨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王某甲等人在酒吧未能找到黎某某后,集聚在酒吧监控室门前要求进入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查找黎某某的去向,因被拒绝,王某甲就持不锈钢架子扔砸大门口的玻璃墙,吴某甲持伸缩棍敲打和用脚踢踹保安室的大门,谢某某持砍刀恐吓酒吧服务员并踢踹监控室的大门,李某某持电棍在那里叫喊起哄,其间,有几名蒙脸的男子持长刀赶到现场参与闹事。后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处警,现场抓获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当场扣押到李某某持有的警用电击棍一支,扣押到吴某甲持有的警用伸缩棍一支,扣押到谢某某持有的一把“金钱豹”长砍刀。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等6人均有皮外伤。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乐巢酒吧被毁坏的玻璃墙和被害人杨某某被毁坏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996元。案发后,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赔偿给乐巢酒吧的保安人员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人民币共计20.5万元,乐巢酒吧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击警棍一支、伸缩警棍一支、“金钱豹”字样的砍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医院诊断证明、收据、谅解书、收款收据、通话记录清单等;3.证人陈某清的证言;4.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因朋友在酒吧被殴打并失联,并不是通过合法妥当的方法寻找和解决问题,而是借机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的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2996元,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7年8月18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荣,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个体经营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黑佬、老黑,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无业,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鱼仔,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路**号**,无业,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小威、阿威,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汽车销售员,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幢**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邀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和黎某某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巢酒吧V21卡座喝酒娱乐。至当晚23时许,王某甲走出卡座接听电话过程中,在酒吧通道碰撞到一名女子(身份不详),王某甲对该女子表示歉意,并在接听完电话后返回卡座与黎某某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有两名男子到王某甲喝酒的卡座将黎某某带往酒吧厕所位置,王某甲以为该两名男子是黎某某的朋友,并不在意,继续在卡座喝酒。大约一分钟后,又有两个男子到王某甲喝酒的卡座扭住王某甲的后衣领强行将王某甲带到酒吧厕所后面的空地处。王某甲看到有多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殴打黎某某,紧接着那些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用拳头和铁棍殴打王某甲。王某甲被打倒在地并被持续殴打大约一分钟后,那些人才停手并离开。王某甲从地上爬起未看到黎某某,多次拨打黎某某的手机号码发现黎某某的手机关机。后王某甲在酒吧里找到吴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将自己和黎某某被殴打以及找不到黎某某的情况告诉吴某甲等人。于是,吴某甲从其驾驶的小轿车上拿了一支警用伸缩棍、谢某某手持一把砍刀、李某某持一支电击棍陪同王某甲一起寻找黎某某,王某甲也在酒吧找到一个不锈钢架子拿在手中。王某甲和吴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酒吧寻找黎某某过程中,殴打了酒吧的保安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等6人,并毁坏杨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王某甲等人在酒吧未能找到黎某某后,集聚在酒吧监控室门前要求进入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查找黎某某的去向,因被拒绝,王某甲就持不锈钢架子扔砸大门口的玻璃墙,吴某甲持伸缩棍敲打和用脚踢踹保安室的大门,谢某某持砍刀恐吓酒吧服务员并踢踹监控室的大门,李某某持电棍在那里叫喊起哄,其间,有几名蒙脸的男子持长刀赶到现场参与闹事。后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处警,现场抓获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当场扣押到李某某持有的警用电击棍一支,扣押到吴某甲持有的警用伸缩棍一支,扣押到谢某某持有的一把“金钱豹”长砍刀。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等6人均有皮外伤。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乐巢酒吧被毁坏的玻璃墙和被害人杨某某被毁坏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996元。案发后,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赔偿给乐巢酒吧的保安人员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人民币共计20.5万元,乐巢酒吧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4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击警棍一支、伸缩警棍一支、“金钱豹”字样的砍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医院诊断证明、收据、谅解书、收款收据、通话记录清单等;3.证人陈某清的证言;4.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廖某某、莫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因朋友在酒吧被殴打并失联,并不是通过合法妥当的方法寻找和解决问题,而是借机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的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2996元,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7年8月18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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