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抚州市**燃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抚州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乡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才乡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采购、销售的一切相关事宜。2013年9月,陈某某在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碱沟山煤场租用了徐庆云的货场,用于存放才乡公司采购的煤炭。
2013年8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陈某某总共在宁夏买进煤炭47379.78吨,实交付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煤炭36574.5吨,之后货场实剩余10805.28吨煤炭。
2014年5月,陈某某在未经才乡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上述货场剩余的一万余吨煤炭卖给同在碱沟山货场租赁货场的广泽公司(2456.62吨,共41.0535万元)和河北省曲阳县**商贸有限公司(3240.14吨,共23.966万元),总共非法获利65.0195万元。陈某某将65.0195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娟
2017年9月4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抚州市**燃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抚州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乡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才乡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采购、销售的一切相关事宜。2013年9月,陈某某在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碱沟山煤场租用了徐庆云的货场,用于存放才乡公司采购的煤炭。
2013年8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陈某某总共在宁夏买进煤炭47379.78吨,实交付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煤炭36574.5吨,之后货场实剩余10805.28吨煤炭。
2014年5月,陈某某在未经才乡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上述货场剩余的一万余吨煤炭卖给同在碱沟山货场租赁货场的广泽公司(2456.62吨,共41.0535万元)和河北省曲阳县**商贸有限公司(3240.14吨,共23.966万元),总共非法获利65.0195万元。陈某某将65.0195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娟
2017年9月4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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