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己,*,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62********,*族,**文化,厦门市**社区党总支部委员(挂钩联系第**小组),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庚,*,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5********,*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辛,*,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1********,*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副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壬,*,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66********,*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副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癸,*,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0********,*族,**文化,厦门市**社区**小组副组长兼小组出纳,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1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下拨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专门用于翔安区***镇**社区因东部固废中心排放污水受损的农作物补偿,其中20万元补偿款拨付至**社区第**小组。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利用管理分配**社区第**小组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造会议纪要、报支材料等方式,共同侵吞其中的11.5万元,仅剩下8.5万元交给了受灾农户黄某甲,用于补偿第**小组农作物受损农户。
2017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共退缴赃款9.5万元,该款项已退还给**社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推动市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的协调会议纪要》、《关于下拨**社区30万元农村生产发展基金的说明》等相关文件材料、用款计划审批表、记账凭证、进账单、账户明细、**社区第**小组会议纪要、补偿款领取清单、证明、现金解款单、支付凭证、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黄某丁、黄某戊、蔡某甲、沈某某、蔡某乙、陈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社区第**小组集体所有的1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朝馨
代理检察员 张倩晴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己,*,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62********,*族,**文化,厦门市**社区党总支部委员(挂钩联系第**小组),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庚,*,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5********,*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辛,*,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1********,*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副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壬,*,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66********,*族,**文化,厦门市翔安区**社区**小组副组长,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癸,*,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70********,*族,**文化,厦门市**社区**小组副组长兼小组出纳,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1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下拨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专门用于翔安区***镇**社区因东部固废中心排放污水受损的农作物补偿,其中20万元补偿款拨付至**社区第**小组。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利用管理分配**社区第**小组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造会议纪要、报支材料等方式,共同侵吞其中的11.5万元,仅剩下8.5万元交给了受灾农户黄某甲,用于补偿第**小组农作物受损农户。
2017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共退缴赃款9.5万元,该款项已退还给**社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推动市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的协调会议纪要》、《关于下拨**社区30万元农村生产发展基金的说明》等相关文件材料、用款计划审批表、记账凭证、进账单、账户明细、**社区第**小组会议纪要、补偿款领取清单、证明、现金解款单、支付凭证、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黄某丁、黄某戊、蔡某甲、沈某某、蔡某乙、陈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社区第**小组集体所有的1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朝馨
代理检察员 张倩晴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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