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村委会**村**巷**号。2015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2015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 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0日晚11时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温某某密谋,组织女性在中山市坦洲镇**村**路**号***酒吧进行淫秽表演。后由被告人温某某联系表演者李某华在上述酒吧舞台进行裸露上半身并与男顾客互动模仿性交动作的淫秽表演。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分别在上述酒吧内及在坦洲镇十四村利源路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村委会**村**巷**号。2015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2015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 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0日晚11时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温某某密谋,组织女性在中山市坦洲镇**村**路**号***酒吧进行淫秽表演。后由被告人温某某联系表演者李某华在上述酒吧舞台进行裸露上半身并与男顾客互动模仿性交动作的淫秽表演。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分别在上述酒吧内及在坦洲镇十四村利源路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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