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蠡县**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楚某某,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内。
诉讼代表人:贺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003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手机号码为:***********。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0635********001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蠡县蠡吾镇**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电视台家属院。现任蠡县**局长,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2442********0021 ,汉族 ,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蠡县曲堤乡曲堤庄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维明东路**胡同。现任蠡县**局科技信息股股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楚某某、齐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蠡县**局及其局长楚某某,股长齐某某,利用主管和经管地震工作的便利,为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谋取利益,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向施工单位收取地震动参数复核费后,将收费总额的50%返还给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好处费,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三次收受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500元,未入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账目,由齐某某帐外保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位非法收受保定市**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给予的198500元人民币,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主管人员楚某某,直接责任人员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
2016年1月25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蠡县**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楚某某,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内。
诉讼代表人:贺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003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手机号码为:***********。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0635********001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蠡县蠡吾镇**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电视台家属院。现任蠡县**局长,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2442********0021 ,汉族 ,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蠡县曲堤乡曲堤庄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维明东路**胡同。现任蠡县**局科技信息股股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楚某某、齐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蠡县**局及其局长楚某某,股长齐某某,利用主管和经管地震工作的便利,为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谋取利益,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向施工单位收取地震动参数复核费后,将收费总额的50%返还给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好处费,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三次收受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500元,未入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账目,由齐某某帐外保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位非法收受保定市**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给予的198500元人民币,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主管人员楚某某,直接责任人员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
2016年1月25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