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新密市来集镇**街*排***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4********,汉族,在读大学生,住新密市青屏苑*号楼**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郑煤集团**公司工人,住新密市青屏大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日、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6月13日、8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新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密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16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新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密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16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某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初至9月上旬,被告人田菲菲在其位于新密市青屏大街与新惠街交叉口北密新路**排*号楼*层东户的房子中开设一无名按摩店。通过在网络、微信发布信息,招募了魏某某、郑某某到其按摩店提供色情服务,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按摩店日常管理。
田某某制定卖淫价格和分成比例,规定三人在按摩店工作时间,要求魏某某、郑某某不能与客人私自联系,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印制代金券吸引嫖客。魏某某为嫖客提供“胸推”、“打飞机”色情服务,郑某某为嫖客提供“胸推”、“打飞机”、“口交”、“打炮”色情服务。至2015年9月,郑某某共提供卖淫服务40余人次,魏某某提供卖淫服务30余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
二、被告人田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手机客户端建立一个微信聊天群,后更名为“新密男士私密spa养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群成员,向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片段。截至2015年11月16日,群内共有133名成员。经新密市公安局审查认定,田某某共在群内发布109段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微信聊天记录照片;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淫秽影片刻录光盘。
三、被告人田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嫖客郭某某联系好后,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前往康桥宾馆为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400元。次日上午,田某某与嫖客赵某某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天泽风情休闲会所为赵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500元。下午,田某某与嫖客翟某某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新惠街居委会对面居民楼翟某某家中为其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400元。10月25日,田菲菲与嫖客李某甲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金桥宾馆为李某甲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供述;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翟某某、李某贾证言;3.辨认笔录。
四、被告人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告人田菲菲筹备开设按摩店招募人员时,按照田某某的安排,劝说魏某某到按摩店提供色情服务。在田某某按摩店营业期间,按照田菲菲的安排在店内负责收取嫖资,给魏某某、郑某某结算卖淫服务提成,管二人吃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供述;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证言。
五、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带领王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来到田某某的按摩店嫖娼。魏某某为李某乙提供了“胸推”、“打飞机”服务,郑某某为姜某某提供了“打炮”服务,事后,二人各支付嫖资200元。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带领李某丙来到田某某的按摩店嫖娼。郑某某为李某丙提供了“打炮”服务,李某丙支付嫖资200元。
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供述;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李某丙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传播淫秽的影片,情节严重;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收取嫖资、结算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远远
2016年8月29日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新密市来集镇**街*排***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4********,汉族,在读大学生,住新密市青屏苑*号楼**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郑煤集团**公司工人,住新密市青屏大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日、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6月13日、8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新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密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16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新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密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16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某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初至9月上旬,被告人田菲菲在其位于新密市青屏大街与新惠街交叉口北密新路**排*号楼*层东户的房子中开设一无名按摩店。通过在网络、微信发布信息,招募了魏某某、郑某某到其按摩店提供色情服务,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按摩店日常管理。
田某某制定卖淫价格和分成比例,规定三人在按摩店工作时间,要求魏某某、郑某某不能与客人私自联系,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印制代金券吸引嫖客。魏某某为嫖客提供“胸推”、“打飞机”色情服务,郑某某为嫖客提供“胸推”、“打飞机”、“口交”、“打炮”色情服务。至2015年9月,郑某某共提供卖淫服务40余人次,魏某某提供卖淫服务30余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
二、被告人田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手机客户端建立一个微信聊天群,后更名为“新密男士私密spa养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群成员,向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片段。截至2015年11月16日,群内共有133名成员。经新密市公安局审查认定,田某某共在群内发布109段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微信聊天记录照片;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淫秽影片刻录光盘。
三、被告人田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嫖客郭某某联系好后,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前往康桥宾馆为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400元。次日上午,田某某与嫖客赵某某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天泽风情休闲会所为赵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500元。下午,田某某与嫖客翟某某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新惠街居委会对面居民楼翟某某家中为其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400元。10月25日,田菲菲与嫖客李某甲联系好后,安排姜某某前往金桥宾馆为李某甲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姜某某收取嫖资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供述;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翟某某、李某贾证言;3.辨认笔录。
四、被告人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告人田菲菲筹备开设按摩店招募人员时,按照田某某的安排,劝说魏某某到按摩店提供色情服务。在田某某按摩店营业期间,按照田菲菲的安排在店内负责收取嫖资,给魏某某、郑某某结算卖淫服务提成,管二人吃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供述;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证言。
五、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带领王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来到田某某的按摩店嫖娼。魏某某为李某乙提供了“胸推”、“打飞机”服务,郑某某为姜某某提供了“打炮”服务,事后,二人各支付嫖资200元。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带领李某丙来到田某某的按摩店嫖娼。郑某某为李某丙提供了“打炮”服务,李某丙支付嫖资200元。
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姜某某、赵某某供述;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李某丙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传播淫秽的影片,情节严重;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收取嫖资、结算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远远
2016年8月29日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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