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县**镇**村**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江西省南城县**镇**街**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始,张某某(已捕在逃)利用抚州市临川区****休闲中心为卖淫场所,招募女性从事卖淫,且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制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抽取嫖资。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参与对卖淫女及卖淫场所经营、管理。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在水疗休闲中心门口负责安保工作。2015年1月7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数十人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今文
2015年5月5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县**镇**村**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江西省南城县**镇**街**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始,张某某(已捕在逃)利用抚州市临川区****休闲中心为卖淫场所,招募女性从事卖淫,且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制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抽取嫖资。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参与对卖淫女及卖淫场所经营、管理。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在水疗休闲中心门口负责安保工作。2015年1月7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数十人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今文
2015年5月5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