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始,郑某某(已提起公诉)伙同汤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开设**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及郝某某、黄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参与。由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会所内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2月5日,嫖客刘某某、李某乙先后与卖淫女李某丙,嫖客杨某某与卖淫女余某某,嫖客赵某某、唐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博金堂会所内进行非法性行为。2017年2月9日,嫖客李某丁与卖淫女温某某在博金堂会所内进行非法性行为。同日,该会所内的卖淫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当日抓获贾艳芝及嫖客李某丁、卖淫女温某某。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郝某某、黄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会所内的卖淫嫖娼活动及被告人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已分别因卖淫、嫖娼行为被处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的情况;
4、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证实其未参与犯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牟利,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破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景平
2017年9月12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始,郑某某(已提起公诉)伙同汤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开设**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及郝某某、黄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参与。由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会所内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2月5日,嫖客刘某某、李某乙先后与卖淫女李某丙,嫖客杨某某与卖淫女余某某,嫖客赵某某、唐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博金堂会所内进行非法性行为。2017年2月9日,嫖客李某丁与卖淫女温某某在博金堂会所内进行非法性行为。同日,该会所内的卖淫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当日抓获贾艳芝及嫖客李某丁、卖淫女温某某。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郝某某、黄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会所内的卖淫嫖娼活动及被告人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已分别因卖淫、嫖娼行为被处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的情况;
4、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证实其未参与犯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牟利,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破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景平
2017年9月12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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