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智豪律师强辩先取保后判缓

2018-02-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无前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智豪律师通过会见王某了解的基本情况,以及从办案单位了解的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简介如下:
2016年10月,王某通过网络搜索结识李某,双方通过网上交流,确定相互交换各自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月12日、14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用其持有的四川省信息本共计8600条,与李某持有的贵州省信息本和重庆市信息本共计5800条进行交换。
二、接受委托
王某家属得知消息后经亲友极力推荐,不远千里从省外赶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案情。经本所律师为其逐一解疑后,王某家属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于当日即签订了委托书。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赶赴看守所会见王某,向其转达接受委托的详情及了解相关案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根据会见王某及从承办民警了解的相关案情,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多次提交律师团队讨论,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侵犯信息的数量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团队讨论过程中,所内律师对该案的观点不尽一致,特别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争论突出,经过长达近四十分钟的激烈讨论,得出初步的讨论意见。
四、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结合初步了解的案情,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经过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智豪律师结合团队讨论的结果,整理出初步的辩护思路,主要就该案中王某的涉案信息数量及量刑入手,首先涉案信息根据交换及购买的情形分为两部分,购买并用与合法经营的不应计入涉案数量;其次王某交换的信息数量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宽处罚。
庭审中智豪律师专业化辩护得到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首肯。王某对于智豪律师办案过程中展现出来的高效率表示身分满意。
五、案件结果
法院对智豪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全部采信,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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