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2-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阿豹、豹哥,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罗曼威森6楼601至606和4楼402至404房屋内开设“欧亚风情养生会所”。为了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策划在该会所内开设“中式一”、“中式二”等项目的卖淫嫖娼活动,并聘请叶某某、李某某(身份不明)对卖淫人员、卖淫项目及会所等进行管理,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该会所每天平均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达到十余次。
“欧亚风情养生会所”工作人员由技师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等人员构成。被告人王某某对“殴亚风情养生会所”进行直接管理,并每天到会所收取营业款、查看营业情况,主管李某某(身份不明)、叶某某等人负责对该会所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卖淫技师等进行管理、培训和发放提成款;被告人梁某某系叶某某男友,受叶某某邀约,负责帮助叶对卖淫技师进行管理、监督技师按时上下班、叫技师上钟和发放提成款等。前台收银员由被告人弋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三人负责。负责收取嫖客消费费用、登记嫖客消费、结算技师提成等;客服经理有被告人王某某、“小海”(另案处理)、“小杜”(另案处理)、“艾丽”(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找客源、接待嫖客并给嫖客介绍卖淫项目等。会所专门还为卖淫人员和会所工作人员提供食宿。2016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现场在该会所挡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2人,其他涉案人员10余人,查扣嫖资5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17年6月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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