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被告人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7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7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支某某提供一张姓名为“彭某某”的身份证、房费300元、嫖资15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支某某、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酒店入住**房。在房间内,被告人支某某用其电话1847662****叫来被害人田某某(手机号码为1581565****)提供性服务,随即支某某到附近守候。当日23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来到**大酒店**房,与刘某某谈好提供性服务一晚是1000元,并收取了刘某某1000元嫖资,后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两次性关系。2017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支某某以警察查房为名敲门,被告人刘某某根据事前约定将房门打开,支某某进入房间向被害人田某某出示之前在外面购买的一个人姓名为“唐某某”的假人民警察证,并从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带入房间的挂包内取出一副手拷拷住田某某双手,以警察查卖淫嫖娼为名要求田某某交付罚款10000元。后田某某经向朋友手机转账借款3000元,连同微信内的200元一并转给被告人支某某要求支付的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支某某写了两张罚款收据,并要求田某某签字按捺手印,一张给田某某保管,一张由支某某自己保管。被告人支某某收回田某某收取的1000元嫖资后解开田某某手拷,并与被告人刘某某离开。事后,被告人支某某收回之前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剩余的500元嫖资,刘某某转款给支某某2800元,刘某某自己留下400元。2017年4月27日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抓获,扣押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
2017年7月13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被告人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7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7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支某某提供一张姓名为“彭某某”的身份证、房费300元、嫖资15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支某某、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酒店入住**房。在房间内,被告人支某某用其电话1847662****叫来被害人田某某(手机号码为1581565****)提供性服务,随即支某某到附近守候。当日23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来到**大酒店**房,与刘某某谈好提供性服务一晚是1000元,并收取了刘某某1000元嫖资,后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两次性关系。2017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支某某以警察查房为名敲门,被告人刘某某根据事前约定将房门打开,支某某进入房间向被害人田某某出示之前在外面购买的一个人姓名为“唐某某”的假人民警察证,并从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带入房间的挂包内取出一副手拷拷住田某某双手,以警察查卖淫嫖娼为名要求田某某交付罚款10000元。后田某某经向朋友手机转账借款3000元,连同微信内的200元一并转给被告人支某某要求支付的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支某某写了两张罚款收据,并要求田某某签字按捺手印,一张给田某某保管,一张由支某某自己保管。被告人支某某收回田某某收取的1000元嫖资后解开田某某手拷,并与被告人刘某某离开。事后,被告人支某某收回之前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剩余的500元嫖资,刘某某转款给支某某2800元,刘某某自己留下400元。2017年4月27日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抓获,扣押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
2017年7月13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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