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无业。2017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小区**室,无业。2017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王某乙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卖给受害人王某乙。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平安小区杜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080.00元卖给受害人杜某某。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公安家属楼张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卖给张某某。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分别到被害人金某某、席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高价卖给受害人金某某、席某某。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李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卖给受害人李某某。
经库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二被告人所销售的健尔马足疗器(价值257.00),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价值154.00)。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被哈尔滨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席某某、杜某某、王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书证:张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凭证;金某某、席某某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信用协议书;杜某某、王某乙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凭证;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信用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中共库伦旗委老干部局证明一份、赔偿协议书六份、谅解书二份;
5、物证:健尔马足疗器,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照片3张;
6、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7、户籍信息查询、临时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8、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招摇撞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17年12月5日
来源: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无业。2017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小区**室,无业。2017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王某乙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卖给受害人王某乙。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平安小区杜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080.00元卖给受害人杜某某。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公安家属楼张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卖给张某某。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分别到被害人金某某、席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高价卖给受害人金某某、席某某。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冒充通辽市老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名义以慰问和照顾老干部为由到库伦旗库伦镇李某某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健尔马足疗器和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以1980.00元钱卖给受害人李某某。
经库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二被告人所销售的健尔马足疗器(价值257.00),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价值154.00)。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被哈尔滨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席某某、杜某某、王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书证:张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凭证;金某某、席某某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信用协议书;杜某某、王某乙提供的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凭证;健尔马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信用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中共库伦旗委老干部局证明一份、赔偿协议书六份、谅解书二份;
5、物证:健尔马足疗器,凯蒂龙揉捏推拿靠垫照片3张;
6、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7、户籍信息查询、临时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8、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招摇撞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17年12月5日
来源: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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