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黑色别克轿车载老陈(男,在逃)、钱某某(男,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本市官渡区双凤东路,老陈和钱某某进入双凤东路加油站对面的一家按摩店内,老陈询问是否有“特殊服务”,后钱某某亮明假警官证,并使用手铐将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铐起来,将二人带上别克轿车,李某某将车开至本市官渡区官渡古镇贝尔雅幼儿园对面路边时,老陈称要将张某某和陶某某送到派出所,拘留五至七天,陶某某向老陈求情后,老陈叫陶某某拿1500元钱,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1500元钱给李某某,后张某某、陶某某才得以离开。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转了500元钱给老陈和钱某某。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检察辅助人员:丁莎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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