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双辽市**镇。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2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9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司机刘某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吉C****0的蓝色重型牵引挂车,在行驶至双辽市茂林镇附近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因该车没有保险,孙某某担心巨额赔偿,便向被告人郭某某借用郭某某投保的牌照号为吉J****7的车牌照入行车证骗取保险,郭某某表示此车已卖给马某某。孙某某便让郭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借用该车手续,之后马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使用该手续用于骗保的情况下,将该车手续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该车手续取回后,又按照吉J****7的车架号涂改变造了牌照为吉C****0的车架号,进而使用该车手续冒充实际肇事车辆,骗取了交警部门关于吉J****7牵引持车肇事及责任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又借用郭某某的身份证及使用该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等手续向双辽市阳光保险有限公司报险,骗取理赔款75800元。事后,被告人孙某某意识自己触犯法律,主动找到阳光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退还阳光保险公司理赔款75800元。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马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到双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打码器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名细;3.证人车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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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郭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波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辽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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