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事故现场勘验定损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社区**组,现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4日15时40分许,老河口市人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本市**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在右转弯的李某甲驾驶的李某乙所有的冀A****6号轿车擦刮后摔倒受伤。李某甲向李某乙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司报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公司(简称**公司)委派勘验定损员段某某定损。因**公司在老河口未设立业务机构,段某某委托离老河口市**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谷城营销部的勘验定损员戈某某出现场勘验定损。
被告人戈某某在受委托对事故定损过程中起意编造虚假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戈某某将冀A****6车真实的事故资料和伤者罗某某的住院资料收集、复印,并于2014年11月27日找到在**保险公司投保车险的表哥廖某某,拿到廖某某所有的鄂F****6轿车保险资料、车主信息,伪造鄂F****6车交通事故现场资料,通过造假小广告联系到深圳一家制假证公司,伪造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造了假的交通事故,以廖某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于2015年4月30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7.7522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后**保险公司巡查员向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关于鄂F****6轿车的该起事故时,交警大队发现2014年11月24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事故处理专用章等系伪造,于2016年10月28日报案。**保险公司责令戈某某退回理赔金17.75万元,并处罚款1.25万元。同年11月4日,戈某某向**保险公司退缴19万元,后被辞退。当月24日,戈某某主动到老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理赔资料、交通事故结案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代理检察员: 陈凯蒂
2017年4月20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事故现场勘验定损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社区**组,现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4日15时40分许,老河口市人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本市**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在右转弯的李某甲驾驶的李某乙所有的冀A****6号轿车擦刮后摔倒受伤。李某甲向李某乙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司报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公司(简称**公司)委派勘验定损员段某某定损。因**公司在老河口未设立业务机构,段某某委托离老河口市**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谷城营销部的勘验定损员戈某某出现场勘验定损。
被告人戈某某在受委托对事故定损过程中起意编造虚假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戈某某将冀A****6车真实的事故资料和伤者罗某某的住院资料收集、复印,并于2014年11月27日找到在**保险公司投保车险的表哥廖某某,拿到廖某某所有的鄂F****6轿车保险资料、车主信息,伪造鄂F****6车交通事故现场资料,通过造假小广告联系到深圳一家制假证公司,伪造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造了假的交通事故,以廖某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于2015年4月30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7.7522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后**保险公司巡查员向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关于鄂F****6轿车的该起事故时,交警大队发现2014年11月24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事故处理专用章等系伪造,于2016年10月28日报案。**保险公司责令戈某某退回理赔金17.75万元,并处罚款1.25万元。同年11月4日,戈某某向**保险公司退缴19万元,后被辞退。当月24日,戈某某主动到老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理赔资料、交通事故结案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代理检察员: 陈凯蒂
2017年4月20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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