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高中毕业,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乡**路。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4********,汉族,中专毕业,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路。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楼。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四人驾驶豫P286X7白色东风牌越野车,从鹿邑县县城出发,途径杨湖口镇、柘城县张桥乡、柘城县县城、李原乡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检测、阻断正常手机通讯信号,发送“专业无抵押信用贷款”信息25831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通讯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基站”信息设备;2.书证:发送“专业无抵押信用贷款”信息照片、户籍证明;3.被害人毛某某等8人陈述;4、证人崔某某证言;5.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7.电子数据:电脑存储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阻断公众手机通讯信号,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杨建兵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高中毕业,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乡**路。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4********,汉族,中专毕业,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路。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楼。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四人驾驶豫P286X7白色东风牌越野车,从鹿邑县县城出发,途径杨湖口镇、柘城县张桥乡、柘城县县城、李原乡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检测、阻断正常手机通讯信号,发送“专业无抵押信用贷款”信息25831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通讯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基站”信息设备;2.书证:发送“专业无抵押信用贷款”信息照片、户籍证明;3.被害人毛某某等8人陈述;4、证人崔某某证言;5.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7.电子数据:电脑存储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阻断公众手机通讯信号,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杨建兵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