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2********,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住上饶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6********, 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91********,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等人为达到让林某某、缪某某加入其所在传销组织的目的,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文华巷十七条六排一号的房间内,采用限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林某某、缪某某人身自由。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德琪
2017年9月12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2********,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住上饶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6********, 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91********,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等人为达到让林某某、缪某某加入其所在传销组织的目的,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文华巷十七条六排一号的房间内,采用限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林某某、缪某某人身自由。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晏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德琪
2017年9月12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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