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石某某,喊名“韩雪”,女,1982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2017年5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于2017年10月3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抢劫、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丙被刘某某(已判)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来抚州。当晚,刘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将李某丙接到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俏临川食府旁一传销窝点内。在李某甲(已判)授意下,何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李某乙(已判)、罗某某(已判)、刘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恐吓后搜身,抢走其随身携带的OPPOR9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甲、罗某某、何某等人通过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丙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分四次将李某丙银行卡内的11000元人民币转走。窝点钥匙由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甲、黄某某控制,后刘某某、罗某某、师某某(已判)、李某乙在传销窝点内轮流看守被害人李某丙,直至3月15日李某丙被迫购买产品后离开。经鉴定,李某丙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177元。
2、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金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以谈恋爱为由骗来抚州。当晚,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金某将杨某某接至上述传销窝点内。在被告人石某某的指挥下,刘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师某某(已判)、李某乙(已判)、黄某某(已判)等人要求对杨某某搜身,遭到杨某某反抗。后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刘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师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等人采取用毛巾堵嘴、按手脚等方式将杨某某按倒在地,由刘某某强行将杨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X9手机一部、人民币680元、银行卡等物品搜走。后被告人石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周某某、刘某某、通过口头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杨某某说出银行密码,并将杨某某卡内现金4000元取出用于购买传销产品。窝点钥匙由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甲、黄某某控制,由刘某某、周某某、师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在传销窝点轮流看守杨某某,直至5月3日被公安解救。经鉴定,杨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13元。
3、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夏某某被刘某某(已判)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来抚州。当晚,刘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将被害人夏某某接至上述窝点。在李某甲(已判)授意下,周某某(已判)、李某乙(已判)、黄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师某某(已判)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搜身,抢走被害人夏某某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人民币80余元。后被告人石某某又指挥师某某逼问夏某某银行卡密码。后李某甲采取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夏某某向家属要钱用于购买产品,李某甲分三次将夏某某银行卡内2400元取走用于购买传销产品。窝点钥匙由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甲、黄某某控制,由刘某某、周某某、师某某、李某乙、罗某某在传销窝点内轮流看守被害人夏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至5月3日被公安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丙、夏某某的陈述;
5、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师某某、李某乙、罗某某、黄某某证言;
6、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3次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瑜   
2017年12月1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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