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92********,山西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山东省蓬莱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86********,甘肃省定西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奚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山东省菏泽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93********,山东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重庆市酉阳土家族**县人,土家族,农民,初中毕业,住重庆市**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11991********,河北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县**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山东省菏泽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河北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县**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预谋以交友等名义诱骗他人到洛阳见面,进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获取财物。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奚某某将被害人纪某某带至**区**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对被害人纪某某强行搜身,将银行卡、现金、钱包、手机等物品抢走,继而对被害人纪某某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纪某某向家人、亲属借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提现、消费共计非法获得79000多元。
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奚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区**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恐吓、威胁并强行搜身,将银行卡、现金125元、钱包、苹果SE手机、重约50克银质首饰等物品抢走。经鉴定,涉案手机、银质首饰价值3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王书凯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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