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控石某走私5300余吨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控方指控逻辑和证据体系是:供货商发给石某一方的电放单邮件—石某一方将电放单转发给运输方—电放单记载货物件数和重量—石某一方笔记本记载的到货记录。但经辩护人查阅证据材料,发现上述环节中的各项数据并不能够一一对应,无法形成确实、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排他、唯一地证明石某收到了起诉书指控的5300余吨冻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低于梅某、郑某;涉案走私冻品的数量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作出对石某有利的认定。
控方指控逻辑和证据体系是:供货商发给石某一方的电放单邮件—石某一方将电放单转发给运输方—电放单记载货物件数和重量—石某一方笔记本记载的到货记录。但经辩护人查阅证据材料,发现上述环节中的各项数据并不能够一一对应,无法形成确实、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排他、唯一地证明石某收到了起诉书指控的5300余吨冻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低于梅某、郑某;涉案走私冻品的数量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作出对石某有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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