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词3

2018-01-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二)运输中灭失
1. 对于运输过程中有灭失的情况,石某和运输方商定保货费就是针对少件、途中灭失货物情况的处理方法。
2. 石某与运输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黄某的记帐本均能反映出存在掉货的情况。
    (三)虽订货,但系石某一方帮卖代卖
郑某在接受讯问时称有些时候别的公司或者人定的柜到越南后,由于“压柜”费很高,货主可能就不要了,此时郑某就会联系石某。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石某帮别人帮卖、代卖的情况,此部分应该从石某的涉案走私数量中扣除。故运输方制作的发货单据也不能证实石某走私的真实数量。
(四)孙某及黄某的笔记本中记录的收货清点数量有部分没有记载重量,无法核实总重量。
孙某在接受讯问时称,冻品的规格有些是20公斤,也有25公斤、15公斤、甚至几公斤的,因此无法确认具体的收货重量。故孙某、黄某的账本不能证实石某走私的真实数量。
(五)冷库库管收货时的实际清点数量有些只记载件数,无重量,且入库货品无法区分是否为走私入境的冻品,不能排除部分系正关货的合理怀疑。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述书证的内容能够证实运输方在实行走私行为时,存在少发货、缺重量或在运输途中货物被缴、灭失的情况,而石某一方的笔记本中有些没有记载重量,冷库的入库单无法区分正关货与走私货,因此综上以上证据不能排除石某没有收到部分货品的合理怀疑,即控方指控的石某的涉案数量存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石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词4
· 石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词2
· 石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词1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