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翟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汉族,高中文化,原上蔡县**镇**村委支部书记原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用职权、合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甲涉嫌滥用职权、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于2017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春,被告人翟某甲与翟某乙(另案处理)商量,以翟某甲经营的上蔡县**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实施单位,实施上蔡县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于2012年12月8日、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翟某甲以上蔡县**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上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合同书,实施上蔡县**镇**村生猪养殖项目。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向农户发放普通商品仔母猪冒充合同约定的二元品种仔母猪,骗取国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资金人民币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人民币8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河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翟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汉族,高中文化,原上蔡县**镇**村委支部书记原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用职权、合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甲涉嫌滥用职权、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于2017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春,被告人翟某甲与翟某乙(另案处理)商量,以翟某甲经营的上蔡县**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实施单位,实施上蔡县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于2012年12月8日、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翟某甲以上蔡县**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上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合同书,实施上蔡县**镇**村生猪养殖项目。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向农户发放普通商品仔母猪冒充合同约定的二元品种仔母猪,骗取国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资金人民币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人民币8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河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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