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7年5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假冒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员工,伙同徐某丙(另案处理)在我市坦洲镇美丽花园佳地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何某开、唐某才协商并签订了关于珠海市上元酒店土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丙在我市三乡镇伪造了“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印章,并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该假合同骗取何某开工程押金人民币420000元,徐某丙利用该假合同骗取唐某才中介费人民币450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Ο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7年5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假冒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员工,伙同徐某丙(另案处理)在我市坦洲镇美丽花园佳地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何某开、唐某才协商并签订了关于珠海市上元酒店土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丙在我市三乡镇伪造了“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印章,并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该假合同骗取何某开工程押金人民币420000元,徐某丙利用该假合同骗取唐某才中介费人民币450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Ο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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