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其家门前公路边坡田中擅自播种罂粟种子,至2017年5月2日,其种植的罂粟大部分已结果。当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556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抽样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鸦片毒品成份。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罂粟植物照片;2.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5.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取样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向明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夷陵区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其家门前公路边坡田中擅自播种罂粟种子,至2017年5月2日,其种植的罂粟大部分已结果。当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556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抽样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鸦片毒品成份。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罂粟植物照片;2.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5.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取样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向明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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