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座**单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底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福州市台江区**局工作,经台江区**局授权委托,从事台江区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等专项工作,并由陈某乙负责管理。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找到陈某乙帮忙,使台江区大利嘉城的黄河数码商行、大海数码科技店、鑫丽家电子商行、鑫长江电子商行、佰斯特电子商行等5家商铺违规通过家电下乡网点备案审查,再以上述网点名义进行虚假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申报,被告人陈某甲事先承诺给予陈某乙每单补贴抽成70元的好处,共计向陈某乙贿送钱款人民币4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王某某根据陈某乙的指示,将被告人陈某甲所请托的上述5家网点的虚假申请材料直接予以审核通过,致使5家网点共计获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200多万元。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陈某乙分得陈某甲的贿赂款人民币10余万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我院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附近被我院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区询问并依法传唤,后于2016年4月11日再次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任职证明材料、案件侦破经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工作政策文件,涉案网点的网点备案材料、申请财政补贴清单、财政补贴汇总表、财政补贴拨款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材料、补贴申报审批资料,涉案银行卡资料、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人民币4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俊云
2016年10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座**单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底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福州市台江区**局工作,经台江区**局授权委托,从事台江区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等专项工作,并由陈某乙负责管理。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找到陈某乙帮忙,使台江区大利嘉城的黄河数码商行、大海数码科技店、鑫丽家电子商行、鑫长江电子商行、佰斯特电子商行等5家商铺违规通过家电下乡网点备案审查,再以上述网点名义进行虚假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申报,被告人陈某甲事先承诺给予陈某乙每单补贴抽成70元的好处,共计向陈某乙贿送钱款人民币4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王某某根据陈某乙的指示,将被告人陈某甲所请托的上述5家网点的虚假申请材料直接予以审核通过,致使5家网点共计获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200多万元。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陈某乙分得陈某甲的贿赂款人民币10余万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我院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附近被我院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区询问并依法传唤,后于2016年4月11日再次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任职证明材料、案件侦破经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工作政策文件,涉案网点的网点备案材料、申请财政补贴清单、财政补贴汇总表、财政补贴拨款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材料、补贴申报审批资料,涉案银行卡资料、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人民币4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俊云
2016年10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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