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22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0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住博兴县**镇**社区**号楼**单**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3日在博兴县看守所羁押,于2017年4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47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2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处收购沾有矿物油、有机树脂、油漆类物质的废铁桶皮1400余吨,雇佣工人在氧化钠溶液中煮炼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厂外土坑中。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厂生产加工使用的原料桶皮、生产废水、产生的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其中,初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248吨,向献县刘某甲(已判刑)出售废铁桶皮43吨;陈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40吨;韩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2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17年8月15日
来源:献县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22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0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住博兴县**镇**社区**号楼**单**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3日在博兴县看守所羁押,于2017年4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47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2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处收购沾有矿物油、有机树脂、油漆类物质的废铁桶皮1400余吨,雇佣工人在氧化钠溶液中煮炼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厂外土坑中。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厂生产加工使用的原料桶皮、生产废水、产生的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其中,初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248吨,向献县刘某甲(已判刑)出售废铁桶皮43吨;陈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40吨;韩某某向刘某某出售废铁桶皮2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初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17年8月15日
来源:献县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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