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2018-01-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甲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酌:
一、定罪部分:对起诉书指控的的基本事实和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量刑部分:张某具有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张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分析,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本案中,运输什么种类的毒品,运输多少数量的毒品,运输到哪个地点,张某都不知道,其只是听从安排,未参与共谋。
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分析,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但本案中,张某从B地到A地,再从A地回C地,整个过程中该怎么走,用什么交通方式,具体到哪儿该做什么全是听安排行动,没有控制和选择权。
从出资和毒品所属情况分析,本案中张某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均是由A地的老板负担,毒品也是A地老板所有,实质上张某就是受雇佣帮助老板运输毒品。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某仅是A地老板的马仔之一,受安排帮助其运输毒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自到案以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到现在,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
4.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其初衷是想快点赚钱来还信用卡,并不是以运毒为业,牟取暴利。且张某下飞机便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也是在办案机关排出的,涉案毒品均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和张某今天的庭审表现,结合张某系从犯,坦白,积极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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