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明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岱岳镇**村**区**排**号,无业。2016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同年12月8日因涉嫌强迫卖淫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小名:“小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火车站对面**宾馆,个体经营者。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7年1月 23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将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介绍给郭某某(追捕在逃)认识,之后二人带领樊某某玩耍、吃饭、消费。李、郭二人以带其玩耍、吃饭等花销需要还钱为由,要挟樊某某从事卖淫,否则就得向其二人偿还2万多元。2016年4月4日晚,郭某某将樊某某带到被告人李某乙经营的**宾馆,后郭某某住在**宾馆看管樊某某从事卖淫。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殴打威胁樊某某不得随意与他人外出玩耍,以此控制樊某某。樊某某在**宾馆卖淫期间,郭某某及樊某某共赚取嫖资1万多元。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经郭某某介绍认识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一周时间内二人带领王云峰吃饭、玩耍,后被告人李某甲称:“你每天跟上我们白吃白喝,也得给我们带来点利益”,提出让其卖淫,否则要挟王某某还钱,并且诱导其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某甲带着王某某去山阴县北周庄镇**宾馆卖淫一次,获利150元。后王某某提出不能在山阴县卖淫,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将王某某和樊某某带到山西省晋阳娱乐苑胡某某开设的歌厅,在其看管下从事卖淫,二人从中获利。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郭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威胁樊某某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春泉洗浴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海悦国会洗浴中心等地让樊某某从事卖淫,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逼迫樊某某在**宾馆卖淫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中获利4000余元。2016年11月初至当月18日,樊某某自己再次来到**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乙按比例与樊某某分配嫖资,从中获利5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孙某某从2016年4月份开始卖淫,按比例分配嫖资,从中获利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山西
检察员:郭秀荣
2017年6月2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明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岱岳镇**村**区**排**号,无业。2016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同年12月8日因涉嫌强迫卖淫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小名:“小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火车站对面**宾馆,个体经营者。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7年1月 23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将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介绍给郭某某(追捕在逃)认识,之后二人带领樊某某玩耍、吃饭、消费。李、郭二人以带其玩耍、吃饭等花销需要还钱为由,要挟樊某某从事卖淫,否则就得向其二人偿还2万多元。2016年4月4日晚,郭某某将樊某某带到被告人李某乙经营的**宾馆,后郭某某住在**宾馆看管樊某某从事卖淫。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殴打威胁樊某某不得随意与他人外出玩耍,以此控制樊某某。樊某某在**宾馆卖淫期间,郭某某及樊某某共赚取嫖资1万多元。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经郭某某介绍认识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一周时间内二人带领王云峰吃饭、玩耍,后被告人李某甲称:“你每天跟上我们白吃白喝,也得给我们带来点利益”,提出让其卖淫,否则要挟王某某还钱,并且诱导其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某甲带着王某某去山阴县北周庄镇**宾馆卖淫一次,获利150元。后王某某提出不能在山阴县卖淫,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将王某某和樊某某带到山西省晋阳娱乐苑胡某某开设的歌厅,在其看管下从事卖淫,二人从中获利。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郭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威胁樊某某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春泉洗浴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海悦国会洗浴中心等地让樊某某从事卖淫,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逼迫樊某某在**宾馆卖淫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中获利4000余元。2016年11月初至当月18日,樊某某自己再次来到**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乙按比例与樊某某分配嫖资,从中获利5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孙某某从2016年4月份开始卖淫,按比例分配嫖资,从中获利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山西
检察员:郭秀荣
2017年6月2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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