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技校文化,**厂职员,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该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5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技校文化,**厂职员,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该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5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他人从境外走私的七星等品牌卷烟进行销售。同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浦东新区夏碧路380弄40号门口将正在搬运卷烟的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当即在现场以及本市浦东新区夏碧路380弄40号301室蒋某某家中查获七星等品牌卷烟1021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均无“由**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价值人民币172058.92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相关物证照片,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经营走私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震辉
检察员:赵景梅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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