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官渡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2018-01-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道**号**栋**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栋**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骑车至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与临江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杨某甲、黄金国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洪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到现场,洪某某使用木棍、U型锁,其余四人使用手脚对杨某甲和黄金国进行殴打,致杨某甲和黄金国身上多处受伤,杨某甲电动自行车被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和黄金国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聚众斗殴,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7年9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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