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运输型拖拉机,在万州区分水镇污水管网工程搅拌场内进行倒车作业,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方的情况,倒车时将车后的被害人张某某挤压到后面的钢棚上,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致双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伴肺挫伤、双侧血气胸和肝挫伤、胃挫伤等复合型损伤死亡。经鉴定,涉案车辆转向有效,尾部灯光信号不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8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分水镇污水管网工程方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王兵兵
2017年1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运输型拖拉机,在万州区分水镇污水管网工程搅拌场内进行倒车作业,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方的情况,倒车时将车后的被害人张某某挤压到后面的钢棚上,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致双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伴肺挫伤、双侧血气胸和肝挫伤、胃挫伤等复合型损伤死亡。经鉴定,涉案车辆转向有效,尾部灯光信号不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8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分水镇污水管网工程方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王兵兵
2017年1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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