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汝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贺某某负责汝南县某镇前张等四个村计生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式,造成所负责的村计划外生育14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宋某华、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存根、超生子女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法,造成计划外生育十四人,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燕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贺某某负责汝南县某镇前张等四个村计生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式,造成所负责的村计划外生育14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宋某华、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存根、超生子女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法,造成计划外生育十四人,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燕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 · 张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周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决
- · 王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
- · 王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