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17-12-2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0)许县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系许昌市公路管理局曹庄超限站路政员,住许昌市毓秀路建行家属院某号楼某单元某楼。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在任许昌市公路管理局某超限站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滥用职权,对过往某超限站的超限车辆应处罚不处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1月14日董某值班期间滥用职权使许昌市公路管理局某超限站少计罚款,造成国家损失56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高某某、姚某、王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许昌市公路管理局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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