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宋某在为本人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过程中,认识了黄梅县民政局某股股长汪某。
后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介绍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七人,找汪某办理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每人送给汪某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的证言,同案人汪某的供述,虚假病历、住院证明及生活补助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洪波
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宋某在为本人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过程中,认识了黄梅县民政局某股股长汪某。
后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介绍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七人,找汪某办理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每人送给汪某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蒋某的证言,同案人汪某的供述,虚假病历、住院证明及生活补助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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