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办货车上户业务时,通过私刻“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印章的方式,伪造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注册登记)。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孙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共计在“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中盖印22份,帮助上述两家公司将22辆大型货车成功上户。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17年11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办货车上户业务时,通过私刻“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印章的方式,伪造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注册登记)。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孙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共计在“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中盖印22份,帮助上述两家公司将22辆大型货车成功上户。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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