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MM(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黄MM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
起诉书指控黄MM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就本案指控事实,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仅能认定黄MM持有冰毒0.61克和麻古10.87克(在黄MM家中查获)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MM与冯XX之家存在毒品买卖交易的客观行为以及黄MM具备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且现有证明体系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黄MM对在刘XX处查获的3962.9克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综合分析本案所有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认定黄MM与冯XX之间具备毒品买卖交易的客观行为。
(一)起诉书指控刘XX将交给冯XX的16万人民币系毒资的定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16万人民币的性质,究竟属于借款还是毒资,依据本案全部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黄MM安排刘XX将16万人民币交给冯XX的事实,但是证实该16万人民币系毒资的证据仅有刘XX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且不能排除该16万确实系黄MM借给冯XX借款的事实。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MM(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黄MM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
起诉书指控黄MM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就本案指控事实,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仅能认定黄MM持有冰毒0.61克和麻古10.87克(在黄MM家中查获)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MM与冯XX之家存在毒品买卖交易的客观行为以及黄MM具备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且现有证明体系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黄MM对在刘XX处查获的3962.9克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综合分析本案所有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认定黄MM与冯XX之间具备毒品买卖交易的客观行为。
(一)起诉书指控刘XX将交给冯XX的16万人民币系毒资的定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16万人民币的性质,究竟属于借款还是毒资,依据本案全部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黄MM安排刘XX将16万人民币交给冯XX的事实,但是证实该16万人民币系毒资的证据仅有刘XX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且不能排除该16万确实系黄MM借给冯XX借款的事实。
被告人 | 讯问笔录摘录 | |
刘XX | 黄MM就从卧室拿出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装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红色手提袋里面给我。她说你帮我把钱送下去给个女娃,她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就她自己一个人。 | |
黄MM | 起床后我就洗漱吃午饭,然后就接到我朋友“小一”(冯XX)的电话,找我借16万···随后我就联系冯XX,让她过来到我家楼下。后我让刘XX把钱送下去给的她,钱是黑色袋子裹着装在一个红色袋子里面。 | |
金铭 | 第一次出去买烟,和刘XX一起出门,当时刘XX拿着红色布袋,里面装什么不知道,下楼后看见出租车有个女阿姨在等他,后来和刘XX一起回家,发现红色布袋不在刘XX身上。 | |
视频截图 | 2016.7.28 15:04刘XX将红色袋子送给出租车上的冯XX。 | |
冯XX | 我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 第三次讯问P3倒数第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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