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襄阳市人,系襄阳市樊城区**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同年4月8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7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襄阳市**区政府为整治辖区内采砂厂,成立了“**区**小组”襄阳市**区**镇政府安排时任襄阳市**区**镇**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村境内的砂石厂转迁协调事宜。
2013年9月16日上午,**公司的王某某找到受襄阳市**区**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襄阳市**区**小组工作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称**村的赵某某、周某二人经常堵路,致使其公司车辆无法通过,希望张某某帮忙予以解决,并在**村**组**公司办公室将40000人民币现金交给张某某,张答应帮忙并将40000元收下。
二、介绍贿赂罪
2013年初,在樊城区**镇**村租地的赵某某、周某欲在该村建砂石厂,便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解决。被告人张某某遂找到“**区**小组”副组长胡某某(另案处理),并于同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在**镇**村河边一农家乐饭馆宴请胡某某等人吃饭,饭后张某某将周某、赵某某拿出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正在洗手的胡某某。
2013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为帮助赵某某、周某建砂石厂事情,在**村河边农家乐饭馆里再次宴请胡某某等人,赵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钱送给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襄阳市**区文件、短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14年8月20日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7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襄阳市**区政府为整治辖区内采砂厂,成立了“**区**小组”襄阳市**区**镇政府安排时任襄阳市**区**镇**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村境内的砂石厂转迁协调事宜。
2013年9月16日上午,**公司的王某某找到受襄阳市**区**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襄阳市**区**小组工作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称**村的赵某某、周某二人经常堵路,致使其公司车辆无法通过,希望张某某帮忙予以解决,并在**村**组**公司办公室将40000人民币现金交给张某某,张答应帮忙并将40000元收下。
二、介绍贿赂罪
2013年初,在樊城区**镇**村租地的赵某某、周某欲在该村建砂石厂,便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解决。被告人张某某遂找到“**区**小组”副组长胡某某(另案处理),并于同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在**镇**村河边一农家乐饭馆宴请胡某某等人吃饭,饭后张某某将周某、赵某某拿出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正在洗手的胡某某。
2013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为帮助赵某某、周某建砂石厂事情,在**村河边农家乐饭馆里再次宴请胡某某等人,赵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钱送给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襄阳市**区文件、短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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