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三、四十年前,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火药枪一支,后一直将该火药枪存放在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2016年9月19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去至杨某某家中查获该火药枪。经鉴定,查获的火药枪枪口比动能超过(GA/T18-2007)规定的最低标准。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勇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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