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委会**村2号。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本院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婷、徐某清得知被告人潘某某认识广宁县赤坑镇派出所所长巫某某(已判决),能够通过非法手段为违法计划生育法出生的儿童办理入户手续,遂分别通过潘某某找到巫某某为儿童潘某天、徐某婷办理了入户手续。期间,潘某某代为转送行贿款给巫某某共3.5万元,并收取好处费共1.5万元。
2016年12月28日,潘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洁琳
2017年3月6日
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婷、徐某清得知被告人潘某某认识广宁县赤坑镇派出所所长巫某某(已判决),能够通过非法手段为违法计划生育法出生的儿童办理入户手续,遂分别通过潘某某找到巫某某为儿童潘某天、徐某婷办理了入户手续。期间,潘某某代为转送行贿款给巫某某共3.5万元,并收取好处费共1.5万元。
2016年12月28日,潘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洁琳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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