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三乌龟”,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廉租房**幢**号。1997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原重庆合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2002年6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原重庆合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2013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19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刘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华盛大厦小区外的超市门前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去至约定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0.08g。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21时45分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7]43913号鉴定文书;
5.搜查、封存、称量、提取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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