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曾任某卫生院院长、人民医院院长,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医院建筑施工方、医疗设备供应商、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取上述人员财物共计140万元人民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该案的争议主要王某伙同刘某,共同收受林某贿赂60万现金及价值50万干股的事实。承办律师指出王某在该事实中的作用仅为中间人,且之后的现金收取、干股赠送与王某无关,该笔事实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律师团队指出应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分析,从有无达成合意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多个方面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此外类似的多笔事实中,应严格审核金额的认定。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该案的争议主要王某伙同刘某,共同收受林某贿赂60万现金及价值50万干股的事实。承办律师指出王某在该事实中的作用仅为中间人,且之后的现金收取、干股赠送与王某无关,该笔事实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律师团队指出应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分析,从有无达成合意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多个方面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此外类似的多笔事实中,应严格审核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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