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钟某系某国有公司的总工程师,2016至2017年期间与钱某、赵某经过共谋,利用在某项目招标过程的工作之便,接受北京汉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请托,在招投标中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感谢费近6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钟某的涉案金额及具体作用,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具体到本案钟某参与的时间较晚,且对于具体受贿数额不明知。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该案中应区分主、从犯,且受贿数额并非受贿人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犯罪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应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作出罚当其罪的处罚。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钟某的涉案金额及具体作用,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具体到本案钟某参与的时间较晚,且对于具体受贿数额不明知。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该案中应区分主、从犯,且受贿数额并非受贿人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犯罪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应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作出罚当其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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