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某某在奉节县**乡**村其家附近见到二陌生男子用一支由射钉器改制的枪支狩猎,便以1500元的价格从二陌生男子处购买了该支改装枪以及射钉弹、钢珠,准备用于狩猎,之后一直将该枪支藏于其家中。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到詹某某家中核实,詹某某主动将射钉枪、未使用完的射钉弹及约3公斤钢珠交给民警。经鉴定,詹某某购买的射钉枪系枪支;经侦查实验,该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淘宝交易截图、枪支查获情况说明、枪支来源的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7.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薪宇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某某在奉节县**乡**村其家附近见到二陌生男子用一支由射钉器改制的枪支狩猎,便以1500元的价格从二陌生男子处购买了该支改装枪以及射钉弹、钢珠,准备用于狩猎,之后一直将该枪支藏于其家中。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到詹某某家中核实,詹某某主动将射钉枪、未使用完的射钉弹及约3公斤钢珠交给民警。经鉴定,詹某某购买的射钉枪系枪支;经侦查实验,该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淘宝交易截图、枪支查获情况说明、枪支来源的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7.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薪宇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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